組織章程

 

財團法人桃園市圓原文教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相關法規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桃園市圓原文教福利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台灣原住民文教發展及公益福利活動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      協助弱勢原童就學。

二、      提昇原民教育品質。

三、      有效投資原教資源。

四、      增進原校辦學效能。

五、      促進多元文化交流。

六、      協助部落永續發展。

七、      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及福利事務。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伍佰萬元整,由斯柏瑞國際控股集團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174號5樓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會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及本會會務工作人員之改選(聘用)解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至十五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九條:本會會務人員由董事長聘任,承董事長之命執行本會會務工作。

第十條: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或三分之一董事提議召集會議,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        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        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三、        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        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核備。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如有第一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第十一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董事會每年應定期審定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        每年二月底以前審定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        每年十月底以前審定下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        財產清冊(含年度捐贈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三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會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管理使用非經董事會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以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贈。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機關。

第十六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五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